福建泉州两公司因环境违法同日领罚单,合计被罚超9万元!

12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连发两张罚单:泉州市瓯昌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瓯昌树脂化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6.69万元(闽泉环罚〔2023〕512号);泉州市金鹭鲤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鹭鲤艺品”)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被责令立即改正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215元(闽泉环罚〔202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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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经》注意到,2023年9月12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瓯昌树脂化工进行检查,并委托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工艺废气排放口的有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公司工艺废气中的丙乙烯最高浓度为366mg /m³,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苯乙烯浓度的排放限值(标准值为50mg/m³);非甲烷总烃最高浓度为382mg/m³,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排放限值(标准值为100mg/m³)。

而金鹭鲤艺品被检查是在瓯昌树脂化工被查的一个月后。2023年10月1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鹭鲤艺品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金鹭鲤艺品注浆车间有工人在进行手工注浆,注浆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但注浆车间未密闭,两个进出大门敞开,其中一个大门为楼上厂房货梯进出通道,车间多处窗户打开,车间内外能够闻到明显挥发性有机废气气味,生产废气通过车间窗户、大门无组织外排。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涉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因此执法人员认定金鹭鲤艺品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行为。

而金鹭鲤艺品注浆工序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瓯昌树脂化工提供的不饱和树脂(标签名称:DC191-1,规格:220公斤/桶,主要成分:二甘醇16%、丙二醇8%、乙二醇5%、苯酐25%、顺酐14%、苯乙烯32%)以及石粉(名称:AEROSIN-380,规格:18公斤/桶包)。在瓯昌树脂化工先行被查出超标排放废气的情况下,其下游客户也被查出环境违法问题,未免过于巧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金鹭鲤艺品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金鹭鲤艺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最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13日向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要求金鹭鲤艺品立即改正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2.对瓯昌树脂化工处罚款人民币6.69万元。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已到关键时刻,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安装并正常运行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履行好法律义务和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的同时要做好后督察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在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